合肥催债公司成功调解中小微企业之间典型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调解要旨
买卖合同纠纷是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最为常见的商事纠纷类型,市场交易双方应当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全面履约基本原则。出卖人依约交付合格标的物,买受人按期足额支付货款,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履约义务。
本案由兰州市法云维权人民调解中心受理调解,属于典型的商事货款拖欠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买受人剩余货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如何认定与承担。此类纠纷多因中小企业交易过程中对账不规范、履约沟通不及时、风险分担认知不清引发,并非恶意商事侵权。本次调解坚持“预防矛盾激化、实质性化解纠纷、情理法融合”的基层调解工作原则,严格厘清法律责任、尊重客观交易事实、兼顾小微企业经营困境,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以柔性调解方式替代刚性诉讼程序,快速化解商事矛盾,维护本地中小微企业良性交易秩序。
基本案情
申请人(出卖人):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主营五金、建材批发零售。
被申请人(买受人):甘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主营建筑工程施工、市政项目建设。
2024年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建材购销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被申请人因兰州市本地工程项目施工需要,向申请人采购钢筋、防水材料、五金配件等工程建材;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施工进度按需供货,每次供货由被申请人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验收;双方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供货对账结算,被申请人于对账完成后10日内结清当月货款;若被申请人逾期支付货款,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标准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2024年2月至2024年8月期间,申请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被申请人施工需求,分批完成全部供货义务,所有批次货物均经被申请人现场验收、签字确认,双方按月完成书面对账,经双方盖章确认,累计供货总金额792000元。履约期间,被申请人累计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80000元,剩余312000元货款长期未结清。
自2024年9月起,申请人多次通过当面沟通、书面催告、微信通知等方式向被申请人催收剩余货款。被申请人以案涉工程项目建设方未完成工程款结算、部分建材存在轻微使用瑕疵为由拖延拒付。申请人认为,全部货物均经被申请人当场验收合格并投入工程使用,被申请人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任何书面异议,视为货物质量合格,被申请人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影响企业正常资金周转。
双方自行协商、催告未果,矛盾逐步激化,为避免进入诉讼程序、扩大损失,申请人向兰州市法云维权人民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请求调解中心组织调解,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全部货款312000元,并依法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本次纠纷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
调解过程与结果
(一)调解过程
兰州市法云维权人民调解中心收到调解申请后,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依法审查案件受理条件,核实双方主体信息、合同凭证、对账单据、供货签收记录及催收记录等证据材料,确认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人民调解受理范围,正式立案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采取“背对背沟通+面对面调解”的方式开展工作。首先单独约谈被申请人,针对其抗辩理由逐一核查核实、释法明理。依据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约定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标的物质量、数量符合合同约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货、对账长达半年,始终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且货物已全部投入兰州市本地工程项目使用,其事后主张质量瑕疵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调解员明确告知,建设方未结算工程款属于被申请人与第三方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作为对抗本案出卖人、拒付货款的合法理由,其拖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若拒不调解、进入诉讼程序,将额外承担诉讼费、利息、保全费,同时影响企业商事信用。
随后,调解员约谈申请人,充分听取申请人诉求,认可其合法债权的同时,结合兰州本地建筑行业回款周期长、中小建工企业资金压力大的行业现状,向申请人释明诉讼风险与时间成本。告知申请人若通过诉讼解决,审理、执行周期较长,回款效率远低于调解结案,引导申请人秉持互利共赢原则,适当放弃部分逾期利息诉求,以让步换取快速回款、一次性了结纠纷。
在充分厘清事实、释明法律、化解双方对立情绪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集中调解,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出具公平合理的折中调解方案,平衡双方合法权益,经过多轮协商沟通,双方自愿放弃争议、达成一致调解意向。
(二)调解结果
经兰州市法云维权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达成如下书面调解协议:
1. 双方一致确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剩余建材货款共计312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全部逾期付款利息及其他维权费用诉求。
2. 被申请人以分期方式支付剩余货款:2026年7月1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60000元;2026年9月10日前付清剩余152000元,款项全部支付至申请人指定对公银行账户。
3. 违约责任约定:若被申请人任意一期款项未按期、足额支付,申请人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货款一次性主张权利,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全部逾期付款利息,同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及强制执行。
4. 纠纷了结约定: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案涉《建材购销买卖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全部结清,再无任何债权债务争议,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
5. 双方一致认可本次调解结果,自愿签署调解协议,并同意向管辖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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