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合肥清债公司,还没有开庭就帮我们要回了货款!”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拿到货款后激动地说道。
原告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系个体工商户,被告李某因经营需要,从原告处购进一批爆米花,双方因货物质量和货款给付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认为其已经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理应全额支付尚欠货款9000余元,被告称原告提供的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减部分货款,双方互不相让。案件在地瓜镇综治中心立案窗口登记立案后,征得当事人同意,普安法院地瓜法庭干警依托综治中心平台联动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
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全面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反复沟通协调;法庭工作人员全程提供法律指导,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细致释明。
经过多轮“背对背”沟通协商,原告最终作出了让步,双方就货款金额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当即通过微信将7000元货款转给原告。案件圆满结案,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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