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5年5月,冯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时影响到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张某为避让冯某驾驶的车辆摔倒,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与冯某及保险公司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3500元,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然而,随着后续治疗的深入,张某发现自身伤情及损失远超当初预估,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遂诉至本院,要求冯某及保险公司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张某与冯某及保险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依然有效,若张某直接主张侵权赔偿,在法律程序上存在障碍。面对焦急的张某,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其释法明理:若认为原协议显失公平,依法应先申请撤销该协议,才能重新主张侵权赔偿。
法官深知交通事故纠纷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若简单一判了之,不仅难以实现案结事了,还可能增加当事人诉累,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法官决定将调解作为优先方案,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张某释明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引导其理性表达诉求;另一方面向保险公司阐明虽然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但基于张某伤情的重大变化,原协议内容确有显失公平之嫌,从维护企业形象和履行社会责任角度出发,应当合理调整赔偿方案。
在多次电话沟通和线下调解中,法官“背对背”倾听诉求、“面对面”释法明理,双方逐渐消除对立情绪。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在本案中就赔偿事宜与张某重新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赔付张某因本起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至此,本起交通事故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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