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讨账公司调解李女士以A公司的名义与某工程项目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且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中签字,合同落款处项目部代理人也写了转包方朝某的名字
合同签订后,李女士向工程项目供应电线电缆等,送货时也签署了送货单。期间朝某支付了部分货款,李女士也应朝某的要求让第三方公司代为开具了发票。后续也签署了结算单
李女士一共向项目提供了六十八万多元电线电缆,收到货款九万元 ,尚有货款 五十九万多没有要回来。李女士一纸诉状要求朝某和项目部一并承担付款责任
可见,李女士已经很重视证据了,签订了合同,又进行了结算等。
李女士在证据固定上已做得比多数人强了很多,但最后还是输了官司,导致几十万元货款没有收回。
那么,几十万货款是如何飞走的?
送货单有什么问题
李女士的送货单没有原件,仅向法庭提供了复印件。正常情况下,送货单一般会一式两份、甚至三份,对方一份、自己留一份,可李女士手上没有原件,确实很意外。
同时,送货单上签收人不是朝某自己签收,庭审中他也否定送货单上签收人与他有关,李女士也不能证明签收人与项目有关。
结算单存在什么问题
李女士虽然结算了,但她没有亲自看朝某在结算单上签字,而是把结算单交给项目工作人员,之后才去拿回,导致结算单上朝某的签字并非他本人签字,而是其他人代签的。
朝某是不是真的支付过部分货款
正常情况下,双方如果没有交易往来,自然不存在付款情况。本案朝某确实向李女士支付了部分款项。
朝某说是因为其他工程项目向李女士支付了部分款项,不认可是本案工程项目的货款,且提供了一些初步证据。
显然李女士提供的支付部分款项的凭证,难以达到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目的。
发票有什么问题
虽然发票金额与李女士的供货金额能够对应,都是60多万元,但发票是李女士让第三人帮开的,不能证明与李女士有什么关系,也不有能证明与朝某或者项目部有什么关系。
事实上,在实务中,特别是工程实务中,发票经常是代开的,不能起到直接的证明作用。
回看本案,交易过程中,李女士重视固定收集证据值得赞赏,但我们也要注意细节,不要为了要证据而做证据,要让证据能够真切的反映交易的过程与实质。
这个案子,如果李女士在起诉之前,可以通过微信让朝某确认一下欠款事实,或者当面沟通让朝某签署一个还款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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