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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讨债公司成功调解1起民事赔偿纠纷案件,让涉案当事人得到了经济赔偿

时间: 2026-03-13 09:26:17 浏览次数:2 来源:合肥讨债公司 官网:https://www.yaozhanggongsi.cn/
近日,儋州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委托调解员成功调解1起民事赔偿纠纷案件,让涉案当事人得到了经济赔偿,做到了案结事了。2024年11月3日13时3分,张某政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大佳二手车销售公司往兰洋南路方向行驶,途经那大兰洋南路中国石化加油站前路段左转弯时,适遇符某宝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从兰洋方向沿兰洋路往万福东路

近日,儋州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委托调解员成功调解1起民事赔偿纠纷案件,让涉案当事人得到了经济赔偿,做到了案结事了。


2024年11月3日13时3分,张某政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大佳二手车销售公司往兰洋南路方向行驶,途经那大兰洋南路中国石化加油站前路段左转弯时,适遇符某宝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从兰洋方向沿兰洋路往万福东路方向直行经此路段,因张某政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且左转弯不让直行车先行,加之符某宝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政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张某政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符某宝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政多次与被告符某宝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因对赔偿金额和赔偿项目存在较大分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因此,原告张某政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313.39元。


儋州市人民法院交通法庭立案后委托调解员杨柳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在调解的过程中分别向原告张某政、被告符某宝及其保险公司阐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范围内计算出准确的赔付金额,同时告知被告符某宝在保险公司赔付不足的部分应按责划分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与各方案涉当事人的多轮协商,最终确定了合理的赔偿方案。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张某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953.5元。超出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赔偿数额为10359.89元按责划分,由被告符某宝承担赔偿责任30%即3107元。该案成功调解,有效化解了各方矛盾纠纷,体现了交通法庭在案件处理中以调解为中心的宗旨,在通过柔性、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最大限度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温馨提示


无证驾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行为,这些看似微小的违法行为,可能会酿成无法挽回的伤害。每一位驾驶员在道路驾驶车辆应当按规行车,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负责。如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请保持冷静、依法维权,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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