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至6月期间,原告江某与被告某咨询公司先后签订了七份《咨询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婚恋服务,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服务费近30万元。原告主张,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提供的服务未达到约定效果,且被告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多次对其进行诱导性消费。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返还全部服务费并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概不退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原告已接受部分服务,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不同意退还费用。
案件受理后,法官第一时间梳理七份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全部涉案证据材料,逐项核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实际履行情况,精准锁定“服务未达标、退费争议大”的核心矛盾,为高效调解奠定坚实的事实基础。
调解过程中,法官坚持释法明理、居中协调、实质解纷的原则,有序推进矛盾化解。一方面,法官耐心倾听原告诉求,安抚其焦虑情绪,详细释明维权路径、举证责任与法律预期,引导原告理性主张权利,摒弃过激诉求;另一方面,重点向被告开展普法教育,释明关于合同履行、格式条款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概不退费”等霸王条款的无效性及服务未达到约定效果应承担的相应退费责任,同时指出其经营中存在的诱导消费、承诺不实等问题,阐明经营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督促其诚信履约、主动担责。
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平衡双方合法权益与实际履行能力的基础上,法官提出部分退费、当庭履行的折中调解方案,既认可被告已提供部分服务的合理成本,也保障原告因服务不达标获得相应补偿。经过多轮耐心沟通、细致协调,双方最终放下对立情绪、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为确保调解成果落地见效,调解协议签订后,法官现场监督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0余万元,核对确认款项到账,指导原告现场出具收条并留存法院,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事了人和。
婚恋服务合同具有履行主观性强、效果评价难、涉案金额跨度大等特点,本案中,法官通过全面梳理证据、厘清履约事实,避免双方陷入无意义的模糊争议,聚焦格式条款效力与实际履约程度两大关键要点,确保调解方向不偏差、法律依据充分。同时,充分考虑服务成本、履行程度、双方过错等实际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调解方案,引导双方以最小成本、最快速度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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