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要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有效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情怀与担当,更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陈某与信阳某农业公司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由信阳某农业公司向陈某购买货物,同时陈某需为该公司提供相关安装服务。协议签订后,陈某依约开展工作,王某作为该农业公司指定的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全程参与项目施工管理。项目完工后,王某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款进行核算,并以个人名义向陈某出具欠条。与此同时,信阳某农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包含该笔工程款在内的施工款项全额支付至王某账户。此后,陈某多次向王某催讨欠款,均遭推诿。直至2025年5月,在追款无果的情况下,陈某将信阳某农业公司诉至罗山县人民法院灵山人民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100800元货款,并赔偿因延期支付产生的利息损失。诉讼过程中,陈某主张信阳某农业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该农业公司则辩称,其已履行付款义务,不应重复承担责任,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责任主体认定与债务归属问题上。
案件办理
灵山法庭在审核立案后,迅速展开工作。通过查阅起诉材料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法官明确了合同的签订时间、具体条款、履行情况以及争议焦点等内容。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详细询问了该纠纷中货物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价款支付方式等关键信息,力求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为了尽快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官试图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此次矛盾,于是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倾听他们对纠纷的看法、立场和诉求。然而,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2025年6月,案件再次开庭,原告陈某、被告公司和第三人王某均到庭参与庭审。庭审结束后,赵保玉庭长组织三方再次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了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让当事人清楚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法官还从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声誉影响等多个方面,为当事人深入分析了诉讼和调解的利弊。
在法官的耐心引导下,第三人王某逐渐认识到自己在这起纠纷中的过错责任,态度发生了转变,表示愿意偿还原告的货款。原告陈某考虑到与被告、第三人之间的熟人关系,也做出了让步,当庭表示撤诉。2025年6月11日,该案正式撤诉,三者之间的纠纷得到了有效处理。后续,灵山人民法庭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力求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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