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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要债公司讲述当庭和解!五华法院实质化解一起工伤认定纠纷
时间: 2022-10-08 08:36:46 浏览次数:27 来源:合肥讨债公司 官网:https://www.yaozhanggongsi.cn/
黄某(已故)系某物流公司运输人员,2023年1月17日,黄某在运输水桶及水桶支架的路途中发生追尾碰撞,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黄某妻子李某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部门经审查后认为黄某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某物流公司不服区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于是将区人社部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近日,五华法院受理了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件,经过调解,原告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和解协议,原告当庭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人社部门的起诉,本案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案情回顾


黄某(已故)系某物流公司运输人员,2023年1月17日,黄某在运输水桶及水桶支架的路途中发生追尾碰撞,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黄某妻子李某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部门经审查后认为黄某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某物流公司不服区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于是将区人社部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结合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案件进行研判后认为,原告虽以不服区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案的实质纠纷与某物流公司、第三人李某之间的工伤赔偿问题息息相关。承办法官以基础民事纠纷为抓手,组织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陈述,充分了解双方诉求,针对主要争议焦点进行了释法说理,劝说物流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最终,某物流公司与第三人李某就工伤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双方当庭签署和解协议,某物流公司撤回对区人社部门的起诉。


法官后语


本案黄某去世一年多以来,其家属经历了漫长的索赔过程,但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一判了之既不能实质化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还可能延长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期限。本案中,法官以解决当事人实际诉求为出发点,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和新时代“枫桥经验”,既解决了受害者家属“急难愁盼”的问题,又减少了企业和行政机关的诉累,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真正实现了“一案多赢”。该案的成功调解是五华法院积极贯彻“如我在诉”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实践。


撰稿 | 张   艳

编辑 | 郭梦艳

一审 | 闫 杰  廖 艳

二审 | 马海翠  叶 玮  雷 晴

三审 |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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