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硬骨头”,具有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显著特点,如审理难度大、案涉金额高、双方争议大等。合肥讨债公司以“苔滑不阻青云客,雾重偏磨砺剑光”的信念,秉承法治护航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实质化解纠纷为目标,积极主动作为,加大调解力度,最大限度为当事人减轻诉累,从根源上化解矛盾纠纷,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2024年7月原告康某与被告青海某工程公司签署了《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支护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单价,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图纸设计组织人员及设备进场施工。因被告青海某工程公司原因,2024年10月初原告被通知项目停工,2024年10月中旬被告青海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工程结算。在原告多次催要施工款项的情况下,案涉工程总承包方被告青海某勘测规划公司及施工单位被告重庆市某建设公司以发放农民工工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三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后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青海某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安全保证金以及施工设备租赁费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三十七万余元。被告青海某勘测规划公司、被告重庆市某建设公司对剩余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发现案涉工程的结算以及工程量、剩余工程款的确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关键证据是由青海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结算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结算单无异议,但称该签字是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案卷,理清双方的证据,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庭审过程中对案涉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是否结算、是否交付使用等做了进一步的核实。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依旧较大,在庭审结束时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了庭后调解。合议庭认为化解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于结算单的效力以及剩余工程款的确定和由谁支付的问题。经过与各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面对面的沟通,详细释明法律规定和类案裁判情况,经过数轮调解,分歧逐渐消弭。在逐渐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认真分析案情从法律规定、商业信誉、后续合作及促进双方企业共赢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耐心疏导双方矛盾,就争议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最终双方均愿意各退一步,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提出争议已解决,想要撤回起诉,合议庭就实现债权和后期履行进行了释明,原告考虑后表示调解对实现债权更有保障,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十分满意处理结果,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Copyright © 2013 尚鑫合肥讨债公司 特别声明: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果对您造成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 皖ICP备2021017939号-9
电话:15867845888 联系人:马经理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万达广场C座 xml sitemap 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