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清账公司调解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因原告公司以不完整的合同文本提起诉讼,隐瞒仲裁条款,被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揽某施工项目,签约合同价为10618万元,后原告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未做好拆迁安置工作以及处理施工地面塌陷事宜,导致施工多次停滞,工期延误至今,同时因延期造成施工原材料价格飞涨,施工成本大幅增加,且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多处工程量变更,被告均未及时调整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停工至今。2024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止协议》,载明案涉《施工合同》暂时中止履行,恢复时间等待被告通知,同时原告就目前已完工的工程量向被告提交阶段性验收申请,约定被告验收并结算后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然而在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交结算资料后,被告却迟迟不予验收结算,同时被告就案涉《施工合同》的恢复时间无法确定,也无法和原告进行协商,导致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目前无法实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灵武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并要求支付已完工的工程价款800余万元、并主张未施工部分损失100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认为
灵武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举证完整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因分包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银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之规定,经审查,案涉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仲裁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仲裁约定有效,且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异议成立。最终灵武法院驳回原告公司的起诉。
法官提醒
原本能通过仲裁高效解决的纠纷,陷入了起诉-驳回-重新启动仲裁的循环,这种行为不仅延长了债权的实现,更是占用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当前,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案件数量逐年成倍增多的局面,审判、执行压力大的现实挑战,每一起本可通过仲裁解决的案件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占用了立案、送达、庭审等各个环节的司法资源,导致真正需要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当事人等待的时间延长,影响司法效率与公信力。同时,这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也破坏了纠纷解决的正常秩序。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故意隐瞒本质上是对合同约定的违背,既损害了自身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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