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收债公司成功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当场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事了人和”,用高效司法服务为基层矛盾化解注入温度。
纠纷起因
此次纠纷源于原告欧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居某之间的供货款支付问题。原告欧某建材经营部称,已完全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向被告居某交付了全部所需建材,履行了自身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居某却以“部分建材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剩余1.5万元货款。双方就该问题多次自行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原告欧某建材经营部选择向精河县人民法院大河沿子法庭提起诉讼,寻求司法解决。
法官受理
案件被法庭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调取案卷、细致梳理案情。通过对合同条款、双方沟通记录等材料的分析,法官发现原告与被告此前有过多次合作,彼此间存在一定信任基础并且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瑕疵建材是否属实”“责任应如何划分”“扣款金额是否合理”三个方面,不存在复杂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难题,具备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良好条件。
释法明理
为推动矛盾高效解决,承办法官随即采取“背靠背”沟通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耐心交流。面对原告,法官详细释明“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告知其若主张建材无质量问题,需提供相应证据支撑,同时引导其理性看待“瑕疵争议”,避免因小失大、浪费时间成本;面对被告,法官则从合同履行义务角度出发,明确指出“拖欠货款”可能面临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用等,同时提醒其若主张建材瑕疵,也需提供初步证据,不可仅凭主观判断拒付货款。
达成协议
在法官专业、耐心的释法明理下,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对立情绪,开始正视自身诉求与实际情况。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对瑕疵建材部分酌情扣款,被告则认可尽快支付剩余货款。最终,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签收协议后当日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1.5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握手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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