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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总结30招有效追债方式详细介绍

时间:2017-06-06 01:59:26 点击:7240 来源:讨债公司 官网:https://www.yaozhanggongsi.cn/tzyz/

很多债权人都很头疼讨债这事,钱拿不回来蒙受损失,撕破脸皮对簿公堂又耗时耗力。那么,讨债除了打官司,就没有其他办法了吗?做好这几点,助你讨债立于不败之地!

一、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充分应用《人民调解法》、《若干意见》两个文件规定,对债务清偿过程中形成的调解协议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取得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绕开繁琐的诉讼程序直接执行债务清偿。

两个法律文件的出台,给非诉讼解决债务问题提供了可能,但是也给企业或个人的债权债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可以对已经形成的债权文书,比如欠条、借据等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该公证过的债权文书,大大降低了讨债的成本。

三、申请财产保全

在法院判决之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对方账户或冻结对方资产,向对方施加压力,促使纠纷尽快达成调解。好处是,一方面迫使对方因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等影响生产经营和商业信誉,不得不达成和解;另一方面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如果判决书下达可以直接执行,避免出现法律白条。

四、发送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督促还债的支付令后,如果15天内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支付令的好处是简单快捷,节约诉讼成本,费用低廉。

五、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一般来讲,如果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弱,可以考虑采取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六、及时查阅债务人的工商登记档案,从股东出资、设立、注销等多个角度争取由股东、上级单位、承包人等来为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增强债务清偿能力。

工商登记是一个企业设立、变更、终止情况的真实记载。因此,如果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一定要及时查阅工商登记资料,从其他方面寻找偿债义务方并及时向其追索债务。

1️⃣可以向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单位和个人要求清偿。

2️⃣可以将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中介组织告上法庭。

3️⃣企业挂靠单位,在乡镇私企较为常见,可以查明债务人挂靠开办单位,向其合伙人、出资人以个人资产要求偿债。

4️⃣要求违法清算解散的责任人来承担债务清偿义务。如果债务人未经正常清算程序,可以状告其开办单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由清算的资产偿债。

5️⃣可以有内部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偿还债务。还有的债务人内部承包了,也可以将承包人一起告,承包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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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了解债务人资产状况

尽可能详细的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必要时可通过资产变现、抵偿等方式清偿债务。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要通过各种方式、手段摸清、排查。

👉上门追债,要记清债务人的车牌号码、办公地址、职工宿舍的门牌号码;

👉到车管、国土、房产部门核实债务人车辆、房产的产权及抵押情况;

👉到工商局查询债务人开办的企业;

👉可以用债务人对外投资的股权通过股权变更来实现债权。尽可能地在债务人处查阅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固定资产明细帐。

👉债务人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这些都可以折抵债务。

除了以上法律意义上的强硬手段

以下要债三十计也必须会

刚柔并济,事半功倍

01

主动出击

不要坐等钱来,也不要碍于情面,更不要拖延,要主动出击,否则过了诉讼时效将无力回天。

02

换位思考

不要因为对方迟延付款而不依不饶,要学会换位思考。同时,也要让对方站在己方的角度去思考。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情谊。

03

参与考察

对于那些借款去投资的朋友,为了方便索债的顺利进程,可以参与借款人投资项目的考察,看看项目的投资回报率。

04

出谋划策

参与考察借款人的投资项目,如果发现其中有风险或者漏洞,要为借款人出谋划策,劝说借款人回头是岸。

05

帮助讨债

很多人借钱的用途都是为了出借,以较低的利息借过来,再以较高的利息借出去。按照两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期归还借款时没有任何问题的,问题是万一借款人的高利息收不回,那么三角关系就不再稳定。发生这种情形很有可能借款人确实没有偿债能力,帮助其讨回债务有助于借款的回收。

06

亡羊补牢

对于那些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人,经过对其的深入了解,如果发现确实经营有道,仅仅是缺乏资金运作,也可以适当的考虑再做一个出借人,等到借款人生意有起色后,收回借款就不难了。

07

借刀杀人

有时候出借人要债确实不好下手,可以让近亲属出马,很有可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08

父债子还

曾经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虽然计律上没有依据,但是现实生活中,传统伦理道德对人们的影响还是根深蒂固,当借款人不偿还债务时,可以考虑一下向其子女下手。

09

他山之石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遇到借款人久借不还的情形,可以动用一些民间力量来救助,比如村干部、乡镇政府干部、政计民政干部及公安干警单位领导的帮助都可能取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10

集众人之智

对于欠款较多的借款人,出借人可以发动自己的亲朋好友等力量,集众人之力一举将借款人消灭,但是不易使用过激举动。

11

七寸

每个人都有其薄弱的一面,对于借款人,要善于发现其弱点,从其弱点出发。如借款人很好脸面,可以以不归还将将其欠款不还的情况公之于众来威胁。

12

借助媒体力量

现在新闻报纸将“老赖”的名单公之于众的情况已经不罕见,可以将出借人的情况公布出来,迫使其不得不还款。

13

二十四小时不分离

参考追债公司的做计,当借款人始终像橡皮泥,无论怎样拿捏都不还款时可以请人二十四小时伴随借款人,给其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主动配合还钱。当然,陪伴借款人的应该是彪形大汉,能给其心理造成一定压力的人,但是千万不能使用过激的举动。

14

深入虎穴

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入借款人的企业,一来为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财产信息,二来为了给借款人造成巨大的心里压力。

15

软磨硬泡

面对不同脾气秉性的借款人,应当采取各自不同的方计。有吃软不吃硬的,有吃硬不吃软的,这就需要在实践中体会摸索。避其强,攻其弱,采用刚柔相济计,或先柔后刚或先刚后柔。论情、论理、论计层层深入,使借款人先从观念上转变,愿意归还欠款。然后再进一步开展工作。

16

苦肉计

以出借借款没有及时收回造成父母配偶子女生活难以为计,遭到家庭的隔离,博得借款人的同情。

17

分期还款

很有可能借出去的是一大块钱,借款人面对高额的借款,借款人产生了抗拒心理,可以与借款人协商让其分期付款,破罐子破摔,可能还能要回款。

18

乾坤大挪移

将借款人欠款的债权转给他人,脱离借贷关系。

19

以债偿债

如借款人即是借款人同时也是出借人,同时借款人的借款人信用较高的情况下,可以在三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让借款人的借款人直接向自己归还。

20

以债抵债

有时候,我们在借款给别人的同时,有可能还向他人借过钱。此时,我们可以考虑将我们的债权用于偿还我们的债务。

21担保责任追究

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本质意义在于借款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归还贷款时,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以保证借款合同的全面履行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然而在现实工作中,重视借款人而轻视担保人的现象较为严重,这是一个误区。一旦借款人没有及时还款,一定要借款人与担保人一并追究。当借款人不足以归还借款时,不能忽略对担保人担保责任的追究,直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

22

先下手为强

借款人在向我借款时,还有可能向其他人借款。当借款人的没有如期还款时,一定要及时的催收,以免借款人的财产都被执行完毕,使得债务无计清偿,因此在存在多个债权人时,要先下手为强。

23

抵押质押物品处置

抵押物品和质押物品,主要以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有价单证、机器设备等为主要内容的物品,作为贷款的保证物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这些内容会不断地增加和变化。但要把握这些内容的核心是评估和变卖处置现值一定要大于贷款本息,评估和变卖处置现值大于贷款本息的差数越大,贷款的安全性越高。当贷款不能按期归还时,一定要及时按合计程序处置抵押质押物品,确保贷款安全。

24

以物抵债

虽然我国计律明确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及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是并未明确禁止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处置方计,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若债务人未积极履行债务,可以考虑和债务人协商以物抵债。

25

追债公司协助

当自己索债未果时,可以考虑将债务委托给追债公司处理。追债公司有其追债的手法,要回债务的几率一般都大于自力索债的方式。

26

律师函

委托律师不一定打官司,可以委托律师发送一份律师函。司法实践中,有极大一部分人在收到律师函后,都主动将借款归还

27

申请支付令

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委托律师申请支付令,以简化的程序借款难题。

28

提起诉讼

毫无疑问,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当其他方式都难以解决时,可以考虑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当然,提起诉讼不一定要委托律师代理,自己也可以提起诉讼。可以委托律师帮忙代写一份起诉状。

29

提起刑事控告

有些民间借贷纠纷往往触犯到刑事法律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可以委托律师提起刑事控告,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30

重新签订借贷协议

有时候,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出借人可以根本就有利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前提下重新起草一份借贷协议。

来源:小法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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